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根据《条例》第三章、《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主动公开清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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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宿工业园区发布”政务新媒体;
同时,园区档案馆、一站式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现有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及渠道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以到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宿迁市紫金山路12号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收),邮政编码:223800(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进入“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首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领取或者在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下载打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
主管部门: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工作机构: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宿迁市紫金山路1
88256665(周末和节假日)电子邮箱:(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如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
单位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路7号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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