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鼓励和发展核心产业的若干意见》及《苏州 工业区园区核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 71号) ? 加快园区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 ? 以核心产业为龙头引领创新型项目快速集聚

  扶持说明 法规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研究活动的咨询及类似服务费用补贴 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运转费用补贴 在园区租赁或者购买办公用房/厂房的 补贴 设立之初或阶段性可享受的扶持 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或使用的设备补贴

  备注:需投资规模、财务核算、产出贡献、人才结构、经营年限等符合要求,具体咨 询园区经发委招商局。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园区经发委和招商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7] 25号) 进一步极大技改投入,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实体经济

  1、设备技术改造、制造相关的信息化系统升级或售后服务 智能化改造;2、年度设备投资500万元或方案设计与软件 软件投入达100万元;3、项目实施满1年;

  1、购买园区企业软硬件;2、金额占当年技改总额70%以 上;3、项目实施满1年

  1、融资租赁方式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 2、上年设备租赁费用总额达50万元 3、经认定

  1、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美元以上用于技改、扩产 2、3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增资年度增长超1亿、2亿、5 亿、10亿元

  获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 绿色供应链认证 获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 绿色供应链认证

  奖励30万元、15万元、15万 元; 奖励15万元、10万元、10万 元; 同一企业认证升格补助差额

  备注:本意见自2017年4月28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由园区经发委负责解释

  [2017] 83号) 鼓励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加开推进园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

  在园区注册设立,试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 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扥给管理服务智能 的机构 承诺在园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

  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并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 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1000万元 园区外全资或控股企业≥3个,且其收入对园区总部的贡献≥20% 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且在园区缴税≥800万元

  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 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 务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 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 园区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3个,且其收入对园区总部的贡献≥20%

  从事实体投资或(和)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 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3000万元 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性公司 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且上年度在园区缴纳税收符合 文件要求 苏州市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且上年度在园区缴纳收税符合文件要求

  综合型总部补贴面积≤2000平方米 投资性公司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 功能性机构补贴面积≤500平方米 按年度租金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100万元/企业/年,在认定次年起3年内给予用房补 贴。 享受用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 鼓励入驻园区认定的商务楼宇(园区楼宇经济项目库),并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 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可优先享受用房补贴政策

  在园区楼宇经济项目库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给予 购房价款1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高200万元

  可参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 1号)申请总部 自用办公用地,给予优先保障

  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园区企业总部基地,在其内购置土地自建总部大厦,可享受相关优惠政 策

  自认定次年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在园区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且增 幅20%以上的,按上年度在园区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50%给予贡 献奖励。奖励金额≤1000万元/企业/年

  ? 人才奖励 自认定次年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可享受园区人才安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