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不整改的住户,8月以来,张家港市住建局、市消防安全“331”机制办,大新镇派出所、镇消防安全“331”机制办等部门联合开展车库违规租住现场取证行动,,采用“查现场、查人、查凭证”形式,完成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询以及车库住人场所的现场照相、现场物证收集工作。
9月13日,张家港市住建局对违规改造出租车库的6名责任人进行了每人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张家港市首次对车库违规租住进行处罚。
小区的车库千万不能出租住人或者从事生产、经营,一旦发生险情,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2019年6月7日中午11时40分,连云港一小区车库突然冒烟,消防指战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的小区住宅楼共有6层,的部位是一层车库,车库里面住人。车库内的床铺、液化气罐等物品正在燃烧,消防员立即铺设水带,进行喷水灭火。
*后消防员共在楼内成功疏散出14名被困居民,其中老人4名、孩子7名、大人3名。
其实早在2019年5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中就明确提出,车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小出租单位。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